如何合法?
地址:http://kuangke.net/news/171.html 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24-02-21
当今社会,婚外情泛滥严重,这不仅让人身心疲惫而且让人黯然伤神。婚姻中的男女如果对彼此没有坚定的信仰,就容易在婚后互相情感上背叛彼此。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的,其必须提供充足、合法的证据加以证明。那么当其中一方有了婚外情,如何调查才合法呢?
当一方有了婚外情,另一方深感其害。想搜集对方的证据。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关健是取得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婚外情一般都具有隐秘性,要收集相关证据,一方面是取证异常困难,另一方面是如果证明尺度太大,又有可能因为取证途径不合法,或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法院不予采取。一方如果独立调查证据有困难,就必须依靠其他力量来协助调查另一方的不轨行为,这其中最好聘请专业的婚姻调查公司来进行。而婚姻调查专业公司具备丰富的专业经验、先进的科技追踪器材、科学的追踪侦察手段,可以帮你更好的把握事情的进展和取证合法证据。二、自己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律师认为,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当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婚外情的取证是一个难点,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证据,另一方面又不能侵犯包括第三者在内的他人隐私权,否则取证就
不合法。所以,当事人不能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对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另外当事人不能为了掌握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而擅自闯入他人住宅进行取证。因为这样取证的方式不合法,可能会引发私闯民宅侵权问题。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如能确定老公与第三者同居,最好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进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
当事人在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隐私,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现实中,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可谓是五花八门,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要积累对方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资料。其中可以包括: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
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无论是你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你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主要是在法庭上提交,若自由滥用、超过合理限度而造成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如何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
隐私权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在对婚外情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配偶的知情权与情人、同时也包括有婚外情一方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无原则的。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有权揭发和干预。从某种角度上讲,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同时,应当明确,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也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不能视为侵害隐私权。
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反映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求。但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赔偿事由的义务。现实生活中,不乏因怀疑对方存在婚外情而未雨绸缪搜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的现象。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就此规定的不完备,实际案件中出现了种种尴尬。法院很难在保护无过错方要求赔偿权利的同时,又保护涉案有关方的隐私权,同时还不损害公序良俗。因此,多收集证据形成证据链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越来越重要。
作为一名离婚律师,在我代理的案件中,有三分之一以上涉及婚外情。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取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他人或请「侦探公司」出面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
因此,我认为,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院一般也不肯轻易认定。因此,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不能起作用。其次,即使当事人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但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提起赔偿依据不足。无过错方多分,一般在法院判决书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的问题,在财产分割上,不会引起「质」的差别。
值得一提的是,一方的婚外情只要不发展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无过错方是无权要求损害赔偿的。《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种,但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酌情考虑。
我们说,对于婚外情的调查取证就像是走钢丝,稍有不注意就会触犯法律禁止性规定。因为婚外情的两个人一般出入、生活的地点可能都比较隐私,要获取这类证据必然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权。当然,如果是在自己家中发现对方与婚外第三者出轨的证据,一般会被法院认可。如果是强行闯入第三者住处或宾馆房间拍摄的,不但不会被采纳,反而有可能自己要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当今社会,婚外情泛滥严重,这不仅让人身心疲惫而且让人黯然伤神。婚姻中的男女如果对彼此没有坚定的信仰,就容易在婚后互相情感上背叛彼此。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的,其必须提供充足、合法的证据加以证明。那么当其中一方有了婚外情,如何调查才合法呢?
当一方有了婚外情,另一方深感其害。想搜集对方的证据。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关健是取得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婚外情一般都具有隐秘性,要收集相关证据,一方面是取证异常困难,另一方面是如果证明尺度太大,又有可能因为取证途径不合法,或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法院不予采取。一方如果独立调查证据有困难,就必须依靠其他力量来协助调查另一方的不轨行为,这其中最好聘请专业的婚姻调查公司来进行。而婚姻调查专业公司具备丰富的专业经验、先进的科技追踪器材、科学的追踪侦察手段,可以帮你更好的把握事情的进展和取证合法证据。二、自己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律师认为,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当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婚外情的取证是一个难点,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证据,另一方面又不能侵犯包括第三者在内的他人隐私权,否则取证就
不合法。所以,当事人不能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对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另外当事人不能为了掌握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而擅自闯入他人住宅进行取证。因为这样取证的方式不合法,可能会引发私闯民宅侵权问题。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如能确定老公与第三者同居,最好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进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
当事人在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隐私,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现实中,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可谓是五花八门,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要积累对方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资料。其中可以包括: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
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无论是你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你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主要是在法庭上提交,若自由滥用、超过合理限度而造成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如何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
隐私权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在对婚外情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配偶的知情权与情人、同时也包括有婚外情一方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无原则的。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有权揭发和干预。从某种角度上讲,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同时,应当明确,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也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不能视为侵害隐私权。
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反映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求。但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赔偿事由的义务。现实生活中,不乏因怀疑对方存在婚外情而未雨绸缪搜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的现象。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就此规定的不完备,实际案件中出现了种种尴尬。法院很难在保护无过错方要求赔偿权利的同时,又保护涉案有关方的隐私权,同时还不损害公序良俗。因此,多收集证据形成证据链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越来越重要。
N村),职业小三,这类群体以年轻的身体条件为优势随意插足他人家庭,特别喜
欢针对一些已婚的成功男性作为下手目标。一旦成功就认为自己可以少奋斗十年甚
至二十年。广大原配苦心经营家庭,任劳任怨,一旦遇见这样的事情就感觉天塌地
陷,不能冷静的思考问题根源,反而神助攻大哭大闹,恨不得闹个天翻地覆,完全
不懂得利用婚姻法,以及民法典关于婚姻的保护,白白的错失良机,甚至让自己的
婚姻家庭彻底解体。广州邦德在这里劝告各位原配:如果你遭遇了婚外情,请相信
我,你并不寂寞,大街上到处都是和你一样的人。我并没有侮辱你的意思,我只想
说,这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请不要当祥林嫂,眼泪在绝情人的面前一文不值,冷静
下来去取证永远比眼泪管用。下面就由广州邦德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法律对于婚外情
是怎么规定的。(婚外情防范不限于女性的独有,很多男性同胞替别人养了十多年
针对新婚姻法婚外情,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构成“重婚”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都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谓“非法同居”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共有3个要件:1、婚外异性;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婚外情只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上没有什么后果,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婚姻法》规定可作为离婚的合法条件之一。同时,有婚外情的一方作为婚姻中的过错方,在离婚时另一方可要求精神上的赔偿。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按一般的理解,通奸、同居、、、重婚等情形均属于丈夫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表现形式,有人把上述情形统称为婚外情。但婚外情并不简单地等同于重婚或同居。因此婚外情要求精神赔偿,显然需要能证明其丈夫婚外情行为属于与他人重婚或同居的证据。另外民法典申明了夫妻共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赠送给婚姻插足的钱财以及礼物都可以进行维权主张要回。(需要法律认可的证据)
鉴于婚外情存在隐秘性高、主观性强、证据零散等特点,取证存在较大难度。社会上甚至因此衍生了各种侦探机构、调查公司等,专门从事该项业务,以满足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需要。
大多数离婚案件中,关于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的事实,仅提供单独的证据很难充分加以证明,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宜扩大搜寻范围,尽可能收集、准备较多的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基于上述两个特点,离婚诉讼中的调查取证经常需要当事人采取长时间跟踪、、窃听、暗访等形式进行,耗费时间长,效益却很难得到保证,如果聘请他人代为进行,则需要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
(1)双方往来的书信或一方的日记等记载婚外情事实的书面材料:“白纸黑字”的记载,如能清晰完整地反应案件事实或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般能取得较好的证明效果;
(2)当婚外情突然被曝光或因此造成家庭矛盾激化之时,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异性情急之下写下表示“保证悔改”,“不再往来”等的“保证书”、“道歉信”、“承诺书”等(最好配合出轨方和第三者的亲密照片等证据)。
如果在法庭上,有婚外情的配偶没有充分证据否认该书面材料不是出自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则一般会被法官采信,反之对方抵赖或者不予承认并且能拿出被逼迫的证据单独的书面材料就很难认定为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例如,记录了他们在公园、剧院等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等亲昵行为的照片,也能从一个侧面证实其间存在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在法庭上一般对于照片视频等证据的认可性最高,而且也能让错误方找不到合适的理由和借口来规避这类证据,对于书面材料和录音证据,被告方往往会采取抵赖或者不认账的方式不予以承认,如果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确实不会认定对方有错)。
如谈话中有婚外情的一方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在自家安装摄像设备,拍摄到配偶与婚外异性举止亲昵的录像等;
鉴于此类证据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稳定性差,容易删减或编辑,且难以通过一般的技术手段发觉;三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送者及接收者到底是谁。
应尽量将短信保留在接收的手机内存或存储卡中,并经公证机关的公证程序,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在现实生活中,通过QQ、MSN等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和电子邮箱中的来往信件,发现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现象大量存在,但此类证据同样存在保存困难,稳定性差且无法证明发送者和接收者身份等问题。
所以这两种证据也很难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通过截图打印或公证后,只能将其作为辅助的证据材料,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1)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房地物业公司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关证据;
实践中有一种常见的做法,如果发现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的同居地点,可以拨打“110”以“发现卖淫嫖娼行为”等事由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对二人进行询问,并做出笔录;
如此,证据由公安机关做出,证明力相对较强;既避免了当事人自行进入他人住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又能通过日后调取此类证据提交法庭,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的事实,得到法官的采信。
(1)以夫妻名义共同做出的行为,如登记结婚、举行婚礼、为孩子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等;
在离婚诉讼调查取证过程中,很多当事人耗尽心机去调取证据,甚至不惜花费血本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却忽视了一些重要证据的保全工作,致使最终提交法庭的证据因不符合要求而无法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无法实现预期的法律效益。
比如:闯入他人住宅、等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但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不仅无法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还可能要面对侵犯他人权利的法律责任。
(2)对短信、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及时提交公证,以保证证明力;
(3)提交法庭的录音材料应清晰完整,不存在随意删减或编辑行为,采用录音笔等高科技手段取得的音频文件应转录在磁带上或刻录在光盘等物质载体上,并附上录音笔录以便法庭查阅;
(4)采集的毛发、血液、唾液等DNA亲子鉴定检材、样本,应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保存,送检,以保障鉴定结论的线)采用合法手段获得的涉及当事人隐私的证据材料应妥善保管,除提交律师和法院外,不得散布传播,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更不能据此要挟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据此,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确定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并不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即可实现的请求,需要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少之又少,通常都是遭到一方的强烈拒绝,甚至出现藏匿孩子、离家出走等过激行为。
若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又能提供血型证明等其它较为充分的证据材料帮助法院认定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的,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法院亦可做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认定。
以上是婚外情证据种类和取证方式的介绍。当事人在进行婚外情取证的时候,往往也要注意一些保底的条款,你不能说因为取证,引发更大的麻烦,也不能说因为取证,让我们损失更大的代价。所以我给大家的建议是什么呢?
在面对对方出轨这样棘手的事情上面,切记不能让对方难堪,不能把事情公开化,扩大化(别在事情无法挽回之前让亲朋任何人知道),在夫妻两人能友好协商进行处理的情况下进行内部处理是对大家伤害最小的,另外邦德劝告各位,动物会生病,植物会生病,婚姻关系也会生病,有病治病没病防病,切记使用出轨等于离婚的处理决定。尽量选择拉一把,帮一把,让对方能及早回头,多用些方法去挽救婚姻。(发现对方出轨切忌大吵大闹,没有充足证据在手,尽量选择隐忍在隐忍!当做什么都没发生,不然你的大吵大闹只会让出轨方和小三的警觉性上升到一个你永远无法取证的地步。往期案例表明,小三也好出轨者也好,最怕冷静的原配,哪些大吵大闹,闹个翻天覆地的原配在小三眼里往往是最好对付的。)
《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婚外非法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得到损害赔偿,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无过错方要能举证证实对方过错的存在,因而在此类诉讼中采集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
因为此类证据通常隐蔽性较好,实际诉讼中无过错经常因为采集证据不力,导致法庭证据不足无法达到离婚诉讼要求赔偿的目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多的采集各种证据,形成有力的证据链相互映证。
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几段心内荣、电自由建信息、电脑博客日记、Qq料恬几路,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
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在你发现对方和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之后,首先进行手机拍照,然后将过程进行录像录下来,最好的,还是将该手机直接进行保管,虽然说这个难度比较大,但却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也有人提出,微信是由腾讯公司所开发的,能不能向法院申请调取,腾讯公司服务器上说保存的微信聊天记录呢?理论上讲是存在这种可能性,但现实当中,法院根本不会去调取,让所有的法院都跑到杭州去找腾讯公司要该份记录,这是行不通的。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李军咨询商务有限公司提醒请私家侦探公司拍照片,操作的过程中要充分的与私家侦探公司对接好,律师需要的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以达到在法庭离婚时能提供有效的外遇证据的目的。
此类证据采集难度很大,最好请专业人员拍摄,把握好度不要引发激烈的现实冲突;
当事人委托婚姻调查公司收集自己配偶的外遇证据,可以有四方面的作用: 1、出于和解目的,在配偶以及家族中赢得话语权,劝导配偶及时退出婚外情游戏。 2、出于求证目的,可以让家人、小孩以及身边的人了解事实真相,证明自己的清白和无辜。 3、出于离婚目的,可以在协议离婚时,为自己取得有利地位,赢得更多利益。 4、出于诉讼目的,可以在起诉离婚涉及财产分割上,赢得法院适当的倾向性照顾。
我国法律有规定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中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是想要获取很大比例的倾斜或者让过错方净身出户,这在法院层面最终判决时可能性几乎没有,因为在分割财产时法院还会综合考量其他各种因素。
偷录或者说跟拍跟录的的证据,只要确实是合法夫妻的委托,并且不进入其他人私密空间,就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采用破门而入的方法收集配偶外遇证据是不可取的,并且也可能会涉嫌私闯民宅。对婚姻调查公司而言,此类案件的教训非常深刻。
拍到床上照片的机率几乎为零,并且床上照片也不为法院看好。如果在自己家中能拍到配偶婚外情行为的床上照片,倒也未尝不可。只是要避免出现羞辱第三者的行为,以免引发事端。如果拍到第三者的裸体照片,当事人切记不能向外散布,否则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引来麻烦或诉讼。
许多当事人会在捉奸现场要求或迫使对方,签下财产分割方面的协议。此类协议司法界说法不一,曾经有法院判决案件否定了捉奸现场协议的效力,理由是那样的环境明显对过错方不利,不排除过错方被强迫签字的可能。
今天的城市公民,即便出现婚外情行为,但也都会相当谨慎,想要收集到重婚或者持续同居的证据,概率还是非常之小。但并不排除有人会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与人同居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可能。
如果外遇证据只是证明能配偶某一次身体出现不轨行为,这还达不到婚姻法46条规定的申请损害赔偿的标准。婚姻调查证据中只有重婚或者持续同居的证据,才能申请损害赔偿。同居的通行标准,通常是持续三个月的时间跨度。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如果出现过错行为,则共有财产全部或大部归无过错方所有。这样的协议现在有很大的争议,协议在法院判决中被采纳和否定的两种案例,现在约各占一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于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的条款内容。
看过上面的关于婚姻调查的介绍希望大家对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为婚姻调查只不过是一个辅助手段,关键是两个人的感情和婚姻基础。
因为诱惑不够;男人不出轨,因为没有机会。今天就女人出轨这一话题着重讲解常见的女人出轨的原因和心理因素: 1离异的女人,纯粹的生理需求,最后发展成别人的小三,婚外情人。 2虚荣心极强的女人,是极容易出轨的,为了满足服装、珠宝、奢侈包包。。。最后出轨的。 3被动或主动的发生过,“偷情”的刺激后,就会有依赖性,反正这关已经过了。 4夫妻之间爱得不够深,遇到前男友,或心动的男人,或优秀于自己老公的男人,这时候女人容易出轨。 5、同事日久生情类,这类婚外情最为多见。 6深闺寂寞,比如老公那方面不行,或者不懂浪漫,或者忙着工作玩游戏应酬,不能满足妻子的心理和生理的要求. 这些都是我们在调查当中经常碰见的几种情况,还有很多不常见的,就不一一叙说了.
跟你的问题来看,想要合法的调查,首先你和对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合法的调查流程是需要通过起诉离婚然后委托专业的律师参与调查取证,而且合法手段有限,虽然婚外情不合乎中国道德观念,但是婚外情如果只是在婚外与别人发生了关系的话,并不是违法的,因为中国的法律对此只有一条法律法规《重婚罪》除非你和对方有一方是现役军人,如果是的话还有可能会涉嫌《破坏军婚罪》,出这两种之外就有没有可以判刑的法律法规了,其它的法律规定就只是会让你在离婚案中得到比对方多出较多的无过错方的赔偿,如果你调查证据是为了让对方净身出户的话,那还是算了吧,除非拿出证据摆到对方面前,对方迫于生活或者工作压力,在离婚协议书上自愿写下净身出户,不然很难让对方净身出户、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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