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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查十篇

地址:http://kuangke.net/news/229.html 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24-04-12

  为充分了解我县的涉台婚姻状况,进一步加强对涉台婚姻的管理、引导,我对全县7个向着的涉台婚姻现状开展了深入的调查和了解。通过调查,我县自1992年出现第一例涉台婚姻以来,××籍新娘人数已达到600余人,约占全市的12,年平均增长速度为39.8。尤其从20__年开始,出现急剧上升的态势,最多一年为20__年,共发生涉台婚姻135宗。

  1987年11月,台湾当局开放两岸民众往来,历经近40年人为隔阂的台湾同胞纷纷回来探亲、定居、旅游、经商。两岸交流交往不断升温,随之出现了涉台婚姻。特别是近几年,我县女性远嫁台湾甚多,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从地域上看,××籍新娘涉及全县17个乡镇,主要分布在我县的岩前、中山、中赤、下坝,三地占总数的69.1。主要集中在我县南部乡镇,××籍新娘在台湾主要居住在台湾北部和南部的农村地区。

  从个体素质看,整体素质比以前有比较大的提高,但总体文化素质仍然比较低,大专占1.1,中专、高中占11.86,低于大陆的平均文化水平,低于台湾的平均文化水平。

  从年龄结构和婚姻状况看,老夫少妻现象仍比较普遍,离婚再嫁的仍占大部分。对我县20__年至20__年9月登记的涉台婚姻抽样调查表明,××籍新娘的平均年龄为37.6岁,台湾男子为51.5岁;与男方年龄差距在6-10岁的占23.8,差距在11-20岁的占29.1,21-30岁的占11.9,30岁以上的占11.4;女方未婚嫁台的占29.2,丧偶的占14.1,离异的占56.7。

  从涉台婚姻的介绍方式看,主要是亲朋好友介绍和中介机构、民间“黄牛”介绍两种方式。我县涉台婚姻主要以前者为主,原创:占45.9;后者由于收费高,一般为3-4万元,××尚未发现民间“黄牛”和涉台婚介,极大部分是通过普陀或定海的私人婚介与台湾男子认识的。

  1、随着大陆新娘数量的逐步增多,已经成为加强两岸沟通和交流的主要力量,影响不断扩大。据统计,××籍新娘有500余人,每年在两地间来回二次以上,这已经成为促进两岸交流的新生力量。同时,她们分布在台湾的各个地区,促进了台湾人民对大陆的了解。

  3、大陆新娘渴望两岸直接三通,拥护祖国统一,直接影响其配偶、亲属的立场。

  4、大陆新娘的增多有利于大陆地区的招商引资、引智工作。在涉台婚姻当事人中,有相当部分台湾男子懂技术、管理,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素质好的大陆新娘介入台湾民间组织,如××籍新娘张某,年纪轻,文化程度高,社会活动能力强,已经被作为台北舟山同乡会理事候选人。

  1、调查显示,一部分××籍新娘婚姻动机不纯,片面地认为嫁到台湾就能享福,就能改变贫穷,因而不惜以婚姻为赌注,以结婚为手段远嫁台湾,酿成不良后果。如高亭镇蓬莱社区的毛某,结婚后赴台湾,因为不适应环境,男方条件差,又不能吃苦,不到一星期就返回,现在正准备诉讼离婚。

  2、涉台婚姻与其他婚姻相比,离婚再婚率高。其主要原因是接触时间短,感情脆弱,大陆新娘在台湾受到歧视,另有一部分女性,将结婚作为入台打工的桥梁,不顾对方情况如何。如岱西下塘村姜某,35岁,20__年首次入台,至今在台湾已离婚结婚5次,不知现任丈夫是谁,目的是在台湾结婚一次能停留6个月。

  3、一些××籍新娘无稳定工作,素质不高,容易使台湾人民产生大陆贫困落后等观念。台湾当局对大陆新娘的种种限制和歧视,使大陆新娘在台湾步履艰辛。

  大陆新娘是我们做好台湾人民工作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特殊群体,要从规范管理、正确引导、宣传教育和加强服务等方面入手,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要借助舆论媒体,加大社会宣传教育力度。宣传教育部门、新闻媒介要发挥正确舆论导向和教育作用,用生动的实例加强对她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意识的教育,激励她们为祖国统一贡献力量,用醒目的反面教材来警示广大妇女端正婚姻动机,努力树立大陆人民在台湾同胞中良好形象。要坚持主题教育和经常性教育并举,加大个体宣传教育力度。如在××籍新娘返回团聚时,举行各种会议或活动。要坚持教育对象的扩面、教育内容的变化和各种灵活的教育方式。

  (二)创新涉台婚姻工作机制,进一步把这项纳入我们工作视野。随着两岸形势的发展,我县的涉台婚姻发展趋势会继续增加,然而××籍新娘队伍的规模不断扩大和涉台管理部门掌握情况、信息滞后,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涉台婚姻登记由市民政局统一管理,其他涉台部门无法掌握大陆新娘的基本资料。而县台办作为县委县政府对台主管部门却因为难掌握情况而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因此,建议上级有关部门要做好信息沟通工作,民政局可以定期把有关涉台婚姻情况向台婚姻情况向台办 通报,使台办能全面掌握大陆新娘的情况,及时做好涉台工作。

  (三)加大对大陆新娘的服务力度。提供合理、合法、公开的涉台婚姻中介服务,是防止非法婚介产生和正确引导涉台婚姻的重要途径。目前,涉台婚姻只归民政局一家机构管理。但实际上,我市许多婚姻中介和地下“黄牛”还是在私下非法从事涉台婚姻活动。因此,建议政府部门是否可以尝试,使之公开化、合法化。

  (四)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从我县涉台婚姻来看,××籍新娘大多生活在渔农村,为有效管理这一涉台的特殊婚姻及促进渔农村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涉台婚姻工作。要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落实人员抓好、管好。及时对涉台婚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难点、热点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加以认真分析研究,趋利避害,保证涉台婚姻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做好涉台婚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已经越来越多地被社会所认同,我将继续加强调研,采取措施,为今后做好涉台婚姻工作打好基础。从××籍新娘目前生活状况看,有相当的生存压力。原创:主要是赴台团聚困难。结婚后大多数××籍新娘只能居留在大陆,从调查数据显示,至今只有1.1的××籍新娘取得了,由于没有居留权和身份证,遭受台湾社会的歧视,即使找到了工作,也是家庭帮佣等层次比较低的行业。

  如今,年轻一代的女大学生多是诞生在数字媒体时代,在众多的影像环境下成长起来的。社会上对女大学生的婚姻观有众多评论,但多以负面为主,普遍认为女大学生在面对婚姻时带着很强的功利心。

  在影响当代女大学生婚姻选择的因素中,家庭条件、收入情况等经济因素占据了主导位置,健康状况、工作潜力等其他因素则退居其次。这种婚姻观的形成与当下的社会背景、舆论导向有关。大多数女大学生拥有的并不是一个健康、积极、向上的婚姻观,因此必须引起社会的重视,对她们的婚姻观进行引导。

  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门不当,户不对”增多。郎才女貌一向是主流社会的向往与传统婚姻的模式。传统的婚姻模式讲究门当户对,同样成为模式的还有:男人比女人学历高、工作条件好、收入多,女人比男人年纪小、身材矮、相貌美,双方家庭背景还要接近等等。然而目前,这些模式已逐渐淡化。在此次被调查的女大学生中,有53%的人不再对“门当户对”持肯定态度。相反地,在实际择偶过程中,有40%的女大学生注重与配偶是否情投意合,34%看重的是丈夫的个人能力才干,25%的人表示对方的性格是她们着重考虑的因素,而选择看重对方地位与家境的仅占1%。

  其次,干得好未必不如嫁得好。有统计数据显示,法国女性白领薪水要比男性低两成,美国这个数字则是一成五。发达国家尚且如此,发展中国家则可想而知。在当今社会,女人要想通过自身能力获得成功的确要比男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和代价,这就导致许多女性在对待婚姻时一度信奉“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观念。然而通过本次对天津两所高校女大学生的调查发现,绝大多数人实际上对“干得好不如嫁得好”持否定态度,这一比例占被调查者人数的95%,而仅有5%的人对此表示认同。

  这一事实表明,目前至少在天津地区不少女大学生已不再盲目追求“嫁得好”,而是开始更多地谋求自身的独立,追求线.当代女大学生的婚恋自主观更明确

  尽管女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熏陶而成为知识女性一族,但由于受传统影响颇深,她们中仍有不少人在对待婚姻时由父母意愿支配。调查结果显示,受调查的女大学生中,遵从父母之命的占49%,接近一半;而另外的51%已不再“唯父母之命是瞻”,她们开始按照自己的思路、意愿和喜好来选择婚姻的道路。

  近年来高校中出现“恋爱闪电化”和“毕婚”一族,究其原因在于时代与社会的发展给年轻人的婚姻价值观造成了影响。然而本次调查中赞成“闪婚”一族的女大学生仅占全部数量的5%,其余95%的受调查者依然主张“细水长流”的婚姻。这说明多数天津地区女大学生目前尚难以接受“闪婚”和“先结婚后恋爱”的婚姻,相反地,她们非常注重与配偶的感情基础,认为婚姻是她们人生中庄重而神圣的大事,不能够将其视为儿戏,要在感情极其稳健和牢固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婚姻。

  调查发现,67%的受调查女大学生表示结婚后不愿顺从自己的丈夫;同样,有81%的女生不赞同“男主外,女主内”的观点。这体现出女大学生已开始摆脱传统“夫为妻纲”观念影响,谋求自身家庭地位提升的趋势。

  (1)“从一而终”不再成为绝对的“千古准则”,婚外并非完全不可取。在调查女大学生是否认同女子“从一而终”的观点时,其中44%回答为否,40%回答为不一定,只有16%的受调查表示认同。当被问及是否认为自己婚后可能会“出轨”发生婚外时,60%的回答为不一定,一位女生甚至还在问题答案的旁边补充道:“这个要看诱惑的大小”。而当问到是否能够容忍丈夫婚后“出轨”的,肯定回答的只有8%。以上说明当代女大学生在忠贞观上已明显变得现实与开放。

  (2)婚前已为多数女大学生接受。婚姻与性历来是联系在一起的,长期以来婚姻一直是性的唯一合法“通行证”。本次针对女大学生的相关调查发现,仅有1/3的人认为只有结婚时才可以发生性关系,而其余2/3的人均表示婚姻固然意味着性关系的产生,但倘若发生性关系却不一定非要等结婚以后,只要双方愿意,婚前完全是可取的,因为发生不仅表现在双方因爱慕而产生,同时还伴有作为人的欲望与激情的释放。

  以往生育观强调生育是为了延续后代,重在突出“继承”性,而现在的情况却不同以往:44%的女大学生选择生育的理由是为了增添家庭乐趣,48%的受调查者称生育是为了拥有爱情的结晶,而认为生育是为了延续后代和老有所依的人仅占总体的14%。可见,尽管多数女大学生仍然持生育的观念,但只是形式上的与传统相一致,而实际上早已摒弃了传统的内涵而赋予新时代的意义。

  基于以上对女大学生婚姻观六个方面的实证考察分析,笔者认为,当前女大学生婚姻观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体验式恋爱。当问到“你会为了在大学里谈恋爱而降低自己选择要求吗”时,选择“会”的女生占女生总人数的90.4%,而选择“会”的男生却只占男生总人数的3.8%。也就是说,女生多数并不认为在大学里能找到理想的恋爱对象,但仍觉得有谈恋爱的需要,因此不得不降低自己的选择要求。

  (2)择偶观较为理性。虽然女大学生往往急于投入恋爱,但涉及到未来丈夫的选择时,她们却非常理性,甚至有些完美主义。首先,她们注重感情的交流、心灵的沟通,其次,她们也注重男子的学历,职业、收入等功利性条件。在调查中发现,在择偶中她们首先考虑的是人品的占89.5%,感情其次占79.8%,职业占51.8%,学历占43.2%,外貌占38.5%,幽默占31.9%,金钱占30.7%,其他占5.8%。

  (3)性观念呈现矛盾化。根据调查研究,在对待婚前的态度上,认为“只要双方相爱就可以”的占35.7%,“只要双方以后结婚就可以”的占28.5%,“只要双方愿意就可以”的占20.9%,“婚前不道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的占14.9%。对独身而不禁欲的态度是无所谓的占45.4%,不可以的占28.3%,可以的占26.3%。由此可见,在对待性这个问题上,女大学生的观念一方面受到“从一而终”的传统思想影响,与此同时也受到西方性自由观念的影响,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矛盾性。

  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有了较大的提高。她们对恋爱和婚姻的选择更少地受制于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因而更加自由,更重视感情生活的质量,在恋爱时顾忌较少,对恋爱失败的担心也较少,同时在择偶观上更重视对方的人品和双方的感情基础,而对经济等的考虑下降到次要地位。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多种社会思潮不断涌现的今天,女大学生在向往着“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中国传统爱情的同时,又受西方性解放和个人主义影响,对恋爱和婚姻采取及时行乐的态度。女大学生的婚恋观不仅受到家庭传统、学校教育、同辈影响的作用,而且更多地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

  在高校,由于女生生理和心理的日趋成熟,在渴望爱情的同时,也常伴有一定的困惑。她们对爱情有着美好的向往,对性有着强烈的好奇心,但学校爱情观、婚姻观和性教育的匮乏又使她们感到迷茫。尽管很多学校开设了此类课程,但由于授课老师水平参差不齐,往往形同虚设,以致学生所接受到的这方面教育几近空白。在无法通过正当渠道获得性知识的情况下,一些大学生便把注意力转向其他获取渠道,更容易受到误导。

  上世纪90年代后,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局面,经济体制的转变带来的女大学生婚姻、恋爱观的变化。一方面她们承接了80年代女大学生的婚恋观中的传统观念,另一方面她们也接受了新时代赋予她们的新观念。她们处于新旧观念交替的时代,婚恋观正处于转型时期,表现出了多元化趋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间的交流与融合,她们对恋爱、婚姻的观念必将逐渐趋向西方潮流。

  总体来说,当代大学生的婚恋观是健康的、理智的,是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不存在道德堕落问题。但是大学生中出现的“性开放”、部分同学在婚恋中的拜金主义,甚至甘当“二奶”,说明大学生的婚恋观念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适当的引导与辅导。

  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作为民族精英的大学生,他们的婚恋观不应当局限于自身精神与感官的享受,还需要承担起组织美满家庭、延续民族强盛等社会责任。

  然而通过调查统计,大学生对思想品德课存在排斥抵触情绪。这导致开设这门学科的大学越来越少,也逐渐不为社会所重视。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我们应该试着抛弃传统的上课模式,创造一种为大学生接受欢迎的授课方式。例如我们可以将授课地点由教室改为活动室,在课上播放大家感兴趣的关于爱情的影片,播放完之后大家可以随意的自由讨论,老师便可以由此了解大学生关于爱情的看法,进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婚姻观。大学生们很喜欢心理测验,在课上老师可以多找一些有趣的爱情心理测验和同学互动,这个方法也有助于老师了解大学生们的线后,通常比较抗拒说教似的教育,只有从他们的兴趣出发,才能使开设思想品德课达到教育的目的。

  (1)摆正爱情的位置。爱情是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爱情是人生的诗,是花,是美,是喜悦,人生倘若没有爱情,就会苍白乏味,爱情也是文学作品中永恒的主题。爱情从属于事业,大学时代正是学习和全面发展的黄金时期,应集中精力完成学业,以学业为重,既是为未来的事业做准备,也是为真正的爱情打基础,爱情从属于事业。

  (2)学习和培养爱的能力。学习和培养爱的能力。爱是一种能力,也是一种艺术。谈恋爱,首先应了解爱,懂得爱。爱的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判断爱的能力。友谊和爱情,都是人所特有的社会感情,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反映,异性吸引不等于爱情,要划清友情与爱情的界限。

  拒绝爱的能力。这是指对不愿意或不值得接受的爱加以谢绝的能力。虽然每个人都有拒绝爱的权利,但要懂得珍重每一份真挚的感情,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自尊的一种表现,同时也是对一个人道德情操的检验。

  发展爱的能力。现实生活中,人们祈求爱、渴望爱,然而愿意学习爱的人却为数极少,人们几乎把所有东西都置于爱之上。学习爱的能力是贯穿一生的任务,也是受益一生的。

  (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走出恋爱的误区。克服恋爱中的心理问题。大学生的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尤其是心理方面还有较大的可塑空间。提高对恋爱挫折的承受能力,恋爱中失恋是十分自然的现象,恋爱受挫并不说明自身的无能和贫乏,并不影响自身的名誉和地位。

  总之,大学生的婚恋问题已成为当代大学生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大学生的恋爱是他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他们恋爱的特点也最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在对大学生恋爱的主体意识给予肯定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大学生恋爱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要对他们逐步加以引导,使他们认识到爱情是人生中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人生的全部,从而摆正爱情的位置,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恋爱观,走好人生之路。

  [1] 刘钊.90年代“女性散文”的概念界定[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4,(4).

  [4] 刘心.从新闻报道看女性受众相对缺失的原因[D].吉林大学,2007.

  近些年来,家庭日趋小型化,多为4口之家或2口之家,子女结婚后多会采取与父母分家生活。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非婚同居、未婚早孕早生逐年增多,离婚率和赡养老人纠纷呈现上升的趋势。农村离婚现象日益突出,对传统的农村家庭产生了重大影响,给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2004~2008年的5年间全乡结婚267对534人,离婚9对18人,如下表:

  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困扰着我乡党政相关部门。改革开放后,婚俗和传统婚姻家庭发生了变化,由于受电视、电影、小说、录像等影响,年轻人的爱情观、婚姻观念发生了极大转变,以前由父母作主或媒妁之言的婚姻转变为年轻人自己决定自己婚姻,出现了事实婚姻。还有为数不少的父母和子女法制观念淡薄,明知《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但随着青年人性生理早熟和贞操观、性观念、性道德的变化,婚前性行为变得越来越多,做父母的不严加管教,这成为早婚早孕早生的直接原因。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有50%以上的女青年已怀孕,少数女青年仅18、19岁就生下了一孩,等达到法定年龄再到民政办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怪现象。

  1、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与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是农村离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农村剩余劳动力频繁向外流动,走出闭塞的山区环境,到外面寻找增收致富新路子,导致经济独立,人与人交往增多,新的人际关系因素很容易渗透到原有婚姻关系中,从而破坏了原有的婚姻关系。

  2、家庭暴力是引发家庭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因家庭暴力所致,离婚案件在农村有增无减。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或因男方喜欢、酗酒等恶习,女方责骂后便经常打架吵闹,或因家庭琐事争吵而导致离婚。农村男女一般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夫妻间产生隔阂后不能及时沟通,若双方或家庭其他成员因意见异议而产生分歧后,导致夫妻感情恶化,一气之下就协议离婚或上诉法院,根本不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

  3、婚外情导致农村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因男女双方或一方长年在外打工,价值观、人生观、婚姻观有了巨大改变,产生了婚外情。有的是原有婚姻感情基础就不牢固,外出务工后,导致农村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少数农村妇女道德观念、家庭美德、家庭责任心和法制意识淡薄,一但受到新思想、新观念的影响,就违背传统美德,不顾丈夫与孩子,离家出走,长年或几年杳无音讯。

  4、农村养老纠纷增多。很多60~70多岁的老年人还自立自强地过着自给自足、无人孝敬、独立门户的日子,有部分老人养老问题主要依靠家庭子女供给,供给采取兄弟几个共同承担,约每个老年人年均得到赡养费300—600元。有些老人一生劳碌,积下了一身的疾病,由于没有钱,只好拖着疼着忍着等着生命结束。大部分老年人苦到丧失劳动力为止,只有少数人靠儿子赡养,而且赡养过程中有的家庭兄弟之间或老人与子女之间会发生矛盾纠纷。

  为减少农村离婚案件、家庭暴力、赡养纠纷和早婚早育及非婚生育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加大普法力度,加大《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山区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大力开展传统道德教育,让人们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法律法规。教育引导人们转变婚育观念、善待婚姻、善待老人。让更多的家庭生活得美好、幸福、和谐,从而使每个家庭充满真情与线

  典型的小花苗聚居村寨在水城全县约有50个,散布在南开、青林、保华、金盆、发箐、木果、双戛、勺米、野钟、果布戛、米罗、阿戛、盐井、蟠龙、猴场、红岩、比德、陡箐等21个乡镇。南开乡地处于赫章、纳雍、水城等地的小花苗居住中心,笔者选择了这一小花苗文化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进行了历时半年的婚姻习惯法田野调查。笔者主要走访了当地苗寨中的寨老、媒人、花场村村支书等人,在参与式观察的基础上,查阅了许多当地珍贵的文史资料。随着田野调查工作的深入,笔者越发感到整理小花苗婚姻习惯法这一珍贵文化遗产的紧迫性。

  南开乡的小花苗实行着严格的族内婚姻,小花苗男女青年一般都会在本族间寻偶,很少与外族联姻。在小花苗的习俗中,男女青年到15岁左右便被视为成年,也就是从这时开始,他们便可以大胆地谈恋爱,参与小花苗的串寨、坐花房、跳花坡、坐坡、踩月亮[1]359-365等活动。

  在每年的正月或农闲时节,各个小花苗寨子的小伙子们就要背起芦笙,打着雨伞,相约从本寨出发“串寨”,成群结伴地去各个寨子寻找意中人。到了寨子里,小伙子们开始吹起芦笙或者口琴、口弦、木叶,这是小伙子们串寨的信号。寨子里的少女们闻此信号便从寨子的各个角落汇聚于花房之内。小伙子们想要进花房必须首先和花房里的姑娘们对歌,苗语称这类歌为“嘎夫朵”,若是赢了就可以进花房。此外小伙子们还可以边吹芦笙边跳芦笙舞,尽情地展示自己的才艺,若姑娘们满意了也可进入花房,否则小伙子们只能赶往下一个寨子。

  小花苗世代相传的“坐花房”颇有母系氏族社会遗风。进入花房后,男女青年便开始唱起“嘿咯咪”,用对歌的方式相互打探对方的基本信息。寨子里的花房又叫“姑娘棚”,由寨子里未婚的姑娘管理。串寨的小伙子们晚上住在花房里,寨子里的姑娘们义务提供伙食。小花苗少女遇到自己喜欢的小伙子会端水给他洗漱,脱下自己的花裙子给意中人御寒,将自己绣的“花背”送给他。小花苗民风淳朴,花房虽是恋爱之地,但男女之间丝毫不能越礼。

  南开乡三口塘是黔西北声名远播的跳花场。每年农历的二月十五,这里都会举小花行苗一年一度最隆重的节日——跳花节(又叫跳花坡、跳花场)[1]359-365。在肃穆的祭祀神树仪式结束后,小花苗谈情说爱的青年男女便成为花场中最活跃的角色。小花苗男女青年们围着火炉抢花背。小伙子们以抢到花背多为荣,少女们则以花背被抢为荣。心灵手巧的女孩们常常不止穿一件花背。

  通过以上这些恋爱活动,小花苗男女青年们可以自由结识并追求自己的意中人。倘若彼此爱慕,女方便会将自己精心绣制的一件花背送给男方,一方面做定情之物;另一方面也可藉此展示自己的挑花功底。如果两人最终没能走到一起,男方一般会将花背送还女方,也有与对方说好留下作为纪念,不再送还的。

  若经花房、花场相恋或亲属介绍有结婚意向的小花苗青年,男方会请来家族中的长老或寨中有威望的“搓嘎”(媒人)带着酒去女方家提亲。而女方家则请来家族中的长辈接待前来提亲的媒人。这时女方家便会根据男方家的条件进行抉择。

  对于结婚对象的选择,小花苗无“同姓不婚”[2]49-54之说。贵州南开乡小花苗开始使用汉姓可追溯至清朝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汉姓对于小花苗人而言只是一个代号,并不像汉族一样同姓即视为同宗。所以,在小花苗支系中,同姓不同宗者可婚,同姓同宗者不可婚,不同姓同宗者或不同姓但其祖先结为异姓兄弟者视为同宗亦不可婚配。如若家族中长辈曾与另一家族有较严重的过节,并从此立下家规不得与另一家族中的任何人联姻,那么也不能与该家族姓氏相同的人婚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同姓、不同宗也不可婚配。小花苗在“同姓不婚”上的突破,是这一支系人群同于苗族大部分支系的文化现象,却又明显不同于严格奉行“同姓不婚”的近邻支系喇叭苗[1]37。

  小花苗敬畏鬼神,一旦听闻谁家与鬼神之事有染,一般情况是不会与其联姻的。过去,小花苗男女青年,一般属虎的不能与属鸡、狗、猪等家禽家畜属相的人结婚,他们认为老虎会吃家禽家畜,不吉利。如果两人非要结婚,鬼师会将石头放置于新人的床下作为破解之法,这样,老虎进门就会咬石头而不吃家畜了。

  在少数小花苗村寨中还存在“血不倒流”的禁忌,即舅舅家的儿子不能娶姑妈家的女儿,而姑妈家的儿子却可以娶舅舅家的女儿。这一点与别的苗族支系“还娘头”[2]49—54习俗又恰恰相反。当女方答应婚事,媒人就会代表男方家与女方谈彩礼,以及彩礼的交纳时间。媒人谈妥之后,男方家会择黄道吉日摆婚宴,并告知女方家,提亲仪式到此告一段落。

  小花苗结婚一般选在农历的冬腊月间。一方面是因为冬腊月属于农闲时段,主家有时间筹备婚礼,客人们也有时间来吃酒。另一方面,小花苗素来有“打雷不到老”的说法,而恰恰只有冬腊月少有雷雨天气。

  结婚当天,无论新郎新娘还是伴郎伴娘皆着民族节日盛装。其中,小花苗女性的服装在婚后会有一些改变,作为判断其婚否的标志。小花苗姑娘们在未出阁时,头饰色彩丰富绚丽,身着及膝短裙。婚后,小花苗妇女只能佩戴黑色头饰,并要在短裙的裙身下加一圈裙角[2]49-5。

  小花苗将办结婚酒称作“吃羊毛鸡”。相传过去有一对小花苗青年男女恋爱了,女方长得非常漂亮,双方约定在龙池旁相见商定终身大事。届时小伙子赶至龙池却怎么也不见心爱的姑娘。当小伙子正要离开之时,龙池井口传来呼救声,小伙子一看,发现是龙王抢走了姑娘。小伙子叫来村邻寨友,把一只羊放进了龙池换回了美丽的姑娘,最终结为夫妻,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从此小花苗男女结婚都必须行此礼,又因羊携带不便就以鸡代替。因为是以鸡代羊,故名“羊毛鸡”。结婚时无论是男方去女方家还是女方去男方家都要背鸡去,并且只能是家族中长辈吃,以此去除灾祸。

  到了吃“羊毛鸡”的日子,男方家请押礼先生带队,再请伴郎及寨上年轻的小伙子背着酒、米饭、羊毛鸡等和新郎一起去迎接新娘。与苗族大多支系不一样的是,小花苗支系的新郎迎接新娘的时候一般不带女性,而新娘出门时也只有一个伴娘陪伴,也无男性。而近邻支系大花苗送亲时却要去两桌人,即男女各八人,其中领头的男女叫“送亲婆”,必须是新娘的哥嫂,其余的七个女孩一定要没结过婚的[1]386-387。

  当新郎等众人到了新娘家后,新郎和伴郎要向所有在座的女方家的长辈行磕头。礼毕,押礼先生立即将带来的彩礼一并交给女方家。吃过晚饭,押礼先生将带来的“羊毛鸡”放置于四方桌上,新郎和伴郎再次向女方家的长辈磕头。仪式结束后女方的长辈们便可以吃羊毛鸡了,意味着见证了两个新人结为夫妻。吃完羊毛鸡,大家围坐在火塘边对歌、行酒令直至天明,而这时也是小花苗男女青年相识、相恋的好机会。

  天亮后,新娘的舅舅要为新娘引路进行绕火塘仪式,即自东向西的顺着太阳行走的方向围着火塘绕一圈。有的人家不在结婚当天绕火塘,而是重新选一个黄道吉日进行绕火塘仪式。小花苗婚俗中的绕火塘仪式,相当于汉族结婚时的“改口”,叫对方父母为爹妈。小花苗结婚以火塘为证,绕完火塘后从此“改口”。按苗家的规矩男主外女主内,女方从此每天都要操持着家中生火做饭等内务。绕火塘仪式结束后,新娘与伴娘便跟着新郎及众人出门。在新郎与新娘返回新郎家的途中,一般会在途中进行祭祀神树的仪式,并稍作休息。待祭祀结束及众人吃饭、喝酒后再继续赶路。到了新郎家,男方家会让新郎的妹妹带着新进门的嫂子自西向东再次进行绕火塘仪式,意为新人正式进门。同样,女方来男方家也要带羊毛鸡作为回礼,在男方家,男方家族中的长辈们也必须吃羊毛鸡。

  待新娘与伴娘在男方家住满三日后,新郎新娘要请人一起带着伴娘,背着酒、米饭、肉等去女方家进行回门。一方面是表示对娘家人的尊重;另一方面是将伴娘送回家。背来的酒、米、肉不仅要送给女方家,也要送给伴娘家以示感谢。一对新人在女方娘家住上一晚,第二天便一起回家。回家三五天后,新娘的舅舅或姑妈要来新郎家接一对新人去小住一日,新人再次返家后,婚礼仪式才算全部完成。

  对于来吃酒的客人们,一般的客人只需送些礼钱,而新郎的舅舅则还需送其一丈二尺的红布做成马褂披在新郎的身上,当地称挂红吃酒或披红吃酒,但现在几乎无人再行披红吃酒之礼。

  在小花苗的婚嫁习俗中,倘若有一对夫妻过不下去了,便会请当时提亲的人或寨中有威望的人充当两个家族谈话的媒介。小花苗支系素来以亲为贵,中间人会尽量劝和两人。如若实在不能劝和,便会请双方家族中的长辈坐在一起商量孩子的归属和赔多少礼钱的问题,并作见证,避免两人以后起冲突。

  小花苗男女在离婚情形上明显具有理性温和的色彩。在孩子的归属上,小花苗与其邻近支系长角苗完全不一样。所有离异的长角苗夫妻,其孩子都必须跟着父亲。而在小花苗支系中,孩子的归属问题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可能由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进行抚养。而同为水城苗族五大支系之一的喇叭苗離婚情形则截然不同,解除婚姻现场一般选在远离人烟的私密地点,离婚男女双方可无情地指责对方的缺点,索要经济补偿,最后在除婚书上摁下手印,并下咒永世不往来。对于离异或丧偶的小花苗妇女,其再婚一般没有什么限制,而喇叭苗妇女们丧偶后一般优先考虑“转亲”[1]37。相对而言,小花苗婚恋较为自由,但未婚的小花苗青年一般是不能与离异或丧偶者结婚的。

  改革开放后,与其他大多数贵州少数民族一样,小花苗青年们纷纷外出读书或务工,其传统文化处于不断弱化,甚至不停消逝。现在只有少数较为偏远的村寨在过年时搭建花房供男女青年们谈情说爱,90年代之前出生的小花苗人几乎都有串寨坐花房的经历,90年代后出生的小花苗人大部分无此经历,甚至有连花房都没有见过的。现如今,小花苗支系的婚礼习俗中,也仅仅保存了绕火塘和吃羊毛鸡这两个比较有标志性的仪式。迎亲途中祭祀的人越来越少,信奉“打雷不到老”的人几乎没有,更有甚者,在笔者调查的90后青年中有相当一部分不想举行本族传统婚礼。可见,传统文化遗产继承现状堪忧。

  据统计,在贵州省水城县13万苗族同胞中,小花苗支系人口占8万多,其婚恋文化最具代表性和独特性。小花苗婚恋文化的传承、保护与开发,无论在井喷式发展的贵州民族旅游开发中,还是文化产业创业中,均应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和谐发展的城乡现代化进程不能没有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扬。十八大以来的文化产业的勃兴为小花苗婚恋文化的继承及其适应性开发提供了历史的契机。

  一、前言(注:参加河北省区域的调查员有:李秀华、李慧、李玉勤、秦美从、刘玉伟等。本文调查问卷设计:李秀华。统计员:谭振波、李秀华等。特别感谢加拿大国际开发署、加拿大社区学院联合会,特别感谢全国妇联,感谢河北省妇联、邯郸市妇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感谢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感谢为本课题提供帮助的所有朋友,也特别感谢我的父母。)

  1999年10月,笔者有幸承担了全国妇联中加妇女法律项目之一,即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距之实证研究”这一研究课题。从法律与社会视角作为切入点,探讨妇女法律条文与法律实践之差距在中国尚属空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妇女的地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尤其是妇女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地位变迁尤为引人瞩目。但现实中法律的完美与实践中的差距还是存在的,如何缩小两者间的差距,是本文的主旨所在。笔者在走访了河北省妇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不同职业群体的基础上,认为需要通过调查来论证这一课题。本课题采用了抽样调查、座谈、个案访谈、实地调查等方法。本文仅限于对河北省区域的调查,其中对农村人口及对女性的调查比例相对高些。

  本次调查在河北省区域内发放调查问卷1150份,共回收960份, 回收率为83.47%。有效问卷903份,有效率为78.52%。从性别看, 男性共295人,占32.7%,女性共608人,占67.3%;从区域看, 城市共259人,占28.68%。其中城市男性为88人,占10.26%,城市女性为166 人,占18.38%;农村共649人,占71.87%。其中农村男性为207人,占22.92%,农村女性为442人,占48.94%;从文化程度看, 男性大专以上的共91人,占10.1%,高中文化共87人,占9.6%,初中文化共86人,占9.5%,小学文化共20人,占2.2%;女性大专以上的共118人,占13.06%,高中文化的共244人,占27.02%,初中文化的共207人, 占22.92%,小学文化的共34人,占37.65%;从职业来看,工人244人, 占27%。农民253人,占28%。职员160人,占17.7%。干部180人,占19.9%;从婚姻状况看,未婚49人,占5.4%。已婚的831人,占92.02 %。离婚的共14人,占4.7%。丧偶的9人,占1%;从家庭结构看, 夫妻独立居住的共占56.4%,住男方家的占39.5%,住女方家的占4.98%,其它家庭结构占2.1%。笔者组织了46名调查员,展开调查, 主要采取面访填卷之方式。因问卷涉及到个人隐私、加之有人对调查本身不理解,问卷的总收回率及有效率尚未达到理想程度。

  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婚姻当事人及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依法享有的权益。这些权益蕴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方面的权益;二是财产方面的权益。中国宪法、婚姻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对此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基于妇女的历史地位、现实状况及妇女的生理特点等因素,1994年中国首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权利作了更加明确具体之规定。

  妇女婚姻家庭方面权利主要指女性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婚姻与家庭方面的权利,其内涵十分广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中国民法通则、中国婚姻法、中国妇女法对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妇女在婚姻问题上有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不允许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或任何第三者进行干涉。

  妇女享有独立的姓名权、名誉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工作、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抚育子女的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实行计划生育之权利与义务。

  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妇女继承权与男性平等;妇女在特定情况下有要求丈夫扶养的权利。

  妇女地位是一个相对概念,妇女地位被定义为妇女在家庭、社会中取得和控制物质资源包括食物、收入、土地和其他形式的财富和社会资源包括知识、权利和声望的程度。中国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是其社会地位之缩影,主要是相对于男性而言的。中国现行法律对妇女婚姻家庭地位从不同视点与程度作了相应规定,这对切实维护妇女在现实中的婚姻家庭地位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笔者认为研究这一论题,旨在缩小妇女法律条文与实践中的地位落差,并为达到这一目的找到一个最佳的结合点。

  (三)缩小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之差距,有助于消除封建夫权思想、男尊女卑思想及资产阶级思潮对婚姻家庭的侵蚀,对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有着重要作用。

  (四)缩小妇女法律条文与实践中的差距有助于建立民主、和睦、平等、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

  (五)现实社会呼唤立法充分切实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目前中国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岐视、虐待甚至残害妇女之现象。在农村及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拐卖妇女、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遗弃女婴等现象仍十分突出。现实告诉我们法律与实践还有一定的距离,法律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操作性尚显微弱,尤其是家庭暴力方面、离婚妇女的群体中,这种差距尤其明显。如何缩小这种差距,使妇女权益得到切实地维护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艰巨任务。笔者认为法律对妇女保护的视角应进一步拓展。

  儿童行为健康发展是具有重大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课题。其研究要义在于把握儿童心理与行为发展的关键期,分析影响儿童行为发展的诸多因素,形成与儿童心理、行为发展相协调的环境支持系统。个体发展受生物及环境两大因素的影响,布朗芬・布伦纳的生态系统理论将环境分为微观、中观、外观以及宏观四大系统,〔1〕并认为微观系统,如,个体接触最为直接和频繁的家庭,对儿童行为发展的影响最为突出。家庭通过父母、儿童及环境等子系统的交互影响作用于儿童,其中,父母婚姻质量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儿童的行为问题很可能是家庭关系不和谐的结果,父母关系及亲子关系差是儿童行为问题发生的可能诱因,父母关系不和谐家庭中的儿童行为问题检出率较高。〔2〕同国外儿童行为问题发生率(5%~15%)相比,〔3〕我国学前儿童行为异常检出率高达6%~26%(刘云艳,2009)。相关资料显示,2013年,全国离婚率比上一年增长12.8%,近十年来的离婚率呈递增态势。〔4〕以杭州市为例,2014年离婚登记15751例,比上年增加了3972例。〔5〕随着我国儿童行为偏离率的不断攀高,父母婚姻质量对儿童行为发展的影响亦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因此,研究者尝试对家庭中父母婚姻质量与儿童行为发展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并据此提出相关建议。

  研究者采用整群随机抽样方法,从杭州市各类幼儿园随机抽取了606名4~7岁(即≥4岁,7岁)儿童及其母亲为研究对象。606名儿童中,男童334人(占55.12%),女童272人(占44.88%)。其中4岁男童66人,女童71人;5岁男童168人,女童122人;6岁男童100人,女童79人。

  研究者自编社会人口学问卷,问卷内容包括父母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家庭结构、家庭收入、母亲孕期情况、儿童基本情况等。

  采用《4~12岁儿童行为量表(CBCL)》(父母问卷)为研究工具。量表共113个项目,每个项目按3级评分,4~7岁男童CBCL总分42分,4~5岁女童CBCL总分45分,6~7岁女童CBCL总分41分,则可判定存在行为问题。分数越高表明行为问题越严重。据此将被试划分为行为问题组和正常组。〔6〕

  采用《中国人婚姻质量问卷》为研究工具。问卷共90个项目,统计指标包括总分和10个因子分。10个因子依次为:性格相容、夫妻交流、化解冲突、经济安排、业余活动、情感与性、子女与婚姻、亲友关系、家庭角色、生活观念。每个项目按5级评分,项目总分越高,表示婚姻质量越好。〔7〕

  问卷和量表由被试儿童母亲填写。共发放问卷和量表各650份,获得有效问卷和量表606份,有效回收率为93.23%。

  用Epi3.0建立数据库,并进行逻辑检验,数据采用SPSS13.0软件进行统计。

  CBCL问卷中,4~7岁儿童共有社交退缩、抑郁、攻击性、体诉和分裂样5个因子;4~5岁男童特有不成熟因子,女童特有肥胖因子;6~7岁男童特有强迫性和交往不良因子,女童特有残忍因子。将不同年龄段各行为因子均分进行方差分析,不同年龄段儿童在多动(F=8.137,p0.01)、体诉(F=8.045,p0.01)和性问题(F=26.429,p0.01)因子方面存在显著性差异。

  男女童在抑郁、攻击性、多动、体诉、分裂样、性问题、违纪和强迫性等8个因子方面存在显著性性别差异(详见表1)。其中,男童在抑郁、攻击性、多动、违纪和强迫性5个因子方面的均分明显高于女童,且男童较女童易出现攻击性、多动、违纪、强迫性和抑郁等问题;女童体诉、分裂样和性问题3个因子的得分明显高于男童,女童与男童相比易出现体诉、分裂样和性问题等方面的问题。

  606名被试儿童中,行为偏异者29人,占总人数4.79%。行为发展正常儿童的父母婚姻质量总分及经济安排、业余活动和子女与婚姻等10项指标均分均高于行为发展偏异儿童的父母(详见表2),其中两组儿童父母在婚姻总分及化解冲突、经济安排、子女与婚姻因子方面差异显著(p0.05)。

  结果表明,父母婚姻状况越好,儿童行为发展越健康;父母化解冲突及经济安排能力越高、业余活动及子女与婚姻等安排越好,儿童行为问题发生几率也就越小。

  将不同年龄段儿童父母的婚姻质量总分、婚姻质量各因子总分及儿童行为总分转换为标准分后,进行斯皮尔曼相关分析。结果显示, 4~5岁女童父母的夫妻交流状况、化解冲突及经济安排等7个因子,5~6岁女童父母的性格相容、化解冲突、子女与婚姻等6个因子,6~7岁女童父母的性格相容、夫妻交流、化解冲突等7个因子得分与女童行为发展均呈显著负相关。三个年龄段女童行为发展与其父母的婚姻质量有关,父母婚姻质量越好,女童的行为发展越健康(详见表3)。

  男童父母的婚姻质量与其行为发展的相关分析显示,5~6岁男童行为发展与父母婚姻质量中各因子均呈显著负相关,6~7岁男童行为发展除与父母婚姻质量中的家庭角色因子无关外,与其他各因子均呈显著负相关。5~6岁和6~7岁男童的行为发展受父母婚姻质量影响较显著,父母婚姻状况越好,儿童行为越健康。

  有研究表明,父母婚姻质量与亲子关系的质量成正相关,〔8〕婚姻质量高,亲子关系亦越好。父母婚姻质量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对儿童行为发展产生影响。其一,父母婚姻质量改变亲子关系,进而影响儿童行为发展。一般情况下,父母婚姻质量较高的家庭,父母能更多地共同参与孩子的抚养,与父母之间的良好交流和沟通更易使儿童形成良好同伴关系、亲近社会。〔9〕反之,婚姻质量低,父母会减少对儿童的关爱,父/母子不易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儿童也无法与成人形成安全型依恋关系,难以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和适应社会。〔10〕资料表明,父母离婚后,85%的儿童会跟随母亲生活,〔11〕而父位缺失可能导致处于行为发展关键期的儿童出现社会适应障碍和各种行为问题。〔12〕其二,父母婚姻质量影响家庭氛围,进而影响儿童行为发展。本研究表明,父母化解冲突的能力越高,家庭氛围越好,就越利于儿童行为发展。另外,在和谐的家庭中,父母的教育方式较易达成一致,且更多使用民主型育儿方式,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有关研究发现,儿童对父母冲突表现出更多的压力和焦虑,〔13〕父母婚姻冲突与儿童的行为、适应、情绪等问题存在显著相关。〔14〕

  儿童行为发展不仅需要家庭微系统的支持,还需要其他微观、中观、宏观系统的支持。就幼儿园而言,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力。

  家园合作的目的是协调各种教育力量形成教育合力,对儿童传递一致、连贯的教育影响。同时,对儿童个性和行为的发展保持充分敏感,及时从根本上解决儿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行为问题(刘艳,2010)。一方面,幼儿园可以通过家委会和家长会等方式与家长积极交流与沟通,提高家长对自身婚姻质量与儿童行为发展关系的认识。另一方面,家长要积极配合幼儿园的活动,学习科学育儿理论,努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父母冲突和离异等会影响儿童心理的健康发展,幼儿园要注意对这类家庭的儿童开展补偿教育。幼儿园教师要注意在一日生活中给予这类儿童更多的关注和引导,同时也注意提醒家长重视儿童的心理健康,与家长共同协商具体的解决策略。家长更要重视自身的榜样和示范作用,例如,夫妻间尽量避免在孩子面前发生矛盾和冲突,以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2〕张柏芳,黄雪薇,赵静波.儿童行为问题与父母婚姻质量关系〔J〕.中国公共卫生,2009,525(2):172.

  〔3〕莫文辉,周杰,陈小强,等.佛山地区4~16岁儿童行为问题调查分析〔J〕.中国儿童保健杂志,2013,21(4).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部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EB/OL〕.〔2014-03-18〕.http://.

  〔5〕杭州市民政在线季度杭州民政事业统计数据〔EB/OL〕.〔2014-02-11〕.http://.

  〔6〕张作记.行为医学量表手册〔M〕.杭州:中华医学电子音像出版社,2005:455-499.

  〔7〕戴晓阳.常用心理评定量表手册〔M〕.杭州:人民教育出版社,2011:231-238.

  〔9〕梁宗保,张光珍,邓慧华,等.从婚姻关系到亲子关系:父母情绪表达的中介作用〔J〕.心理学报,2013,45(12).

  〔10〕梁宗保,张安慰,张光珍,等.父母婚姻质量与儿童行为问题的追踪研究:儿童努力控制的调节作用〔J〕.心理发展与教育,2013,(5):525-532.

  〔14〕贾茹,吴任钢.不同类型婚姻冲突解决方式对婚姻的影响〔J〕.中国性科学,2012,21(5):52.

  一、引言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城市改革的逐步推进,大中城市特别是东部沿海开放城市对劳动力的需求量逐步增大。再加上随着改革的深入,限制人口流动的户籍制度、用工制度、粮食制度等结构性或制度性条件有了明显的松动,于是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开始大规模地向城市转移。2004年,国家统计局在全国31个省(区、市)对6·8万个农村住户和7 100多个行政村抽样调查,推算出当年外出就业农民工约为1·18亿人,占农村劳动能力的23·8%。[1]由于受到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及配套的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制度的限制,再加上非农收入的不确定性,使得这些农民的黏土性很强。因此,中国农村劳动力的迁移绝大多数是以个人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这就造成多数情况下是一方外出而另一方留守家中的情形,形成“一工一农”,“农耕结合”的家庭分工模式。段塔丽通过对陕南s村的调查发现,留守妇女家庭作出的丈夫外出务工、妻子留守家庭的抉择,并非个体家庭的非理,而是众多农户家庭在当前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目标与价值合理的理性选择。[2]相关调查一致表明,在外出务工人员中,男性在数量上占优势,且不受婚姻状况影响,而女性则以结婚为分水岭,未婚女性外出较为集中,已婚女性独自外出在整个外出劳动力中所占的比例较小。[3]由此,在农村形成了一个社会———留守妇女。

  留守妇女的婚姻稳定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但国内现有的对农村留守妇女的离婚研究大多只停留在定性论述上,较少定量分析和检验,尤其缺乏对微观家庭的婚姻稳定性及其影响机制的定量研究。本文拟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婚姻稳定性及其影响机制作一些分析与探讨。

  (一)研究假设1·留守妇女与非留守妇女婚姻稳定性差异假设长期的“男工女耕”、“男出女守”这种家庭分工模式和家庭生活模式,对农村婚姻稳定的影响已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不同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得出了不同的看法与结论,但大多数学者认为长期的“男工女耕”、“男出女守”会对农村婚姻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如李泽影等人在四川农村的调查发现,留守家庭夫妻间沟通少,感情日渐疏远,婚姻质量差。[4]吴惠芳、叶敬忠认为,“因劳动力流动造成的夫妻分居不仅给夫妻双方带来了孤单感,同时也造成夫妻双方的性压抑,这对婚姻关系的稳定构成了一定的潜在威胁”[5]。基于前人的这些研究,我们提出本文的假设1:留守给农村妇女的婚姻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即非留守妇女的婚姻稳定性高于留守妇女。

  国内少有探讨家庭压力与婚姻稳定性之间的关系。而国外最近针对家庭经济压力与婚姻质量之间关系的专项研究发现,无论丈夫还是妻子感到的家庭压力,对其婚姻质量都有负面影响。进一步的路径分析表明,家庭压力主要是通过增强夫妻之间的敌意,降低配偶之间的和睦相处程度,从而使婚姻质量下降,并影响婚姻的稳定性。[6]据此,我们提出本文的假设2:丈夫外出之后,原有的子女教育、照顾老人、农业生产的重担全都落留守妇女一个肩上,使得农村妇女的家庭压力增大,进而影响其婚姻稳定性。

  3·夫妻人格特质差异影响婚姻稳定假设西方的一些学者认为,配偶之间的社会文化差异会降低婚姻质量,原因在于社会文化背景和性格特征各异的夫妻不容易相互适应,从而增加了夫妻之间的冲突,导致婚姻质量下降。[7-8]国内学者的研究也发现,农村夫妻志趣观念性格一致、处理代际关系一致与婚姻质量呈正相关。[9]据此,我们提出本文的假设3:对于中国西部农村出现的“男出女守”、“男工女耕”、“男城女乡”这种婚后的分工模式和生活模式而言,一方生活在传统的封闭社会里,而另一方处在相对发达的现代社会中,夫妻继续社会化的机制、状况以及结果存在非常大的差别,导致夫妻人格特质差异的增强,进而影响婚姻稳定。

  4·社会性别观念影响婚姻稳定假设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梳理发现,关于社会性别观念对婚姻质量的影响,中西方学者们的观点是比较一致的,妇女的现代性别角色观念越强烈,其婚姻质量越低。如greenstein认为,与持传统社会性别观念的妻子相比,持平等主义性别观念的妻子更感受到夫妻之间的不平等,从而影响婚姻质量。[10]kristin的研究发现,妇女的性别平等主义的态度与婚姻满意度呈负相关,与婚姻冲突呈正相关。[11]国内学者卢淑华的结构方程模型表明,性别观念对婚姻质量是负向影响,即性别角色观念越现代,婚姻质量越低,而性别角色观念越传统,婚姻质量越高。[12]关于“留守”对农村女性发展的影响,蒋永萍认为,男性外出提高了留守妇女对农业生产的参与和决策程度,提高了她们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13]。覃金玲认为,男性外出之后,迫使留守妇女逐渐改变原有的自我认知,开始重新认识自己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而对于自身的角色体验到一种从未有过的积极性情绪[14]。根据前人的研究,我们提出假设4:留守促进了农村妇女社会性别观念的现代化,进而影响其婚姻稳定性。

  性生活只是夫妻关系的一部分,但没有性生活的夫妻关系显然是不正常的。虽然婚外性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日趋普遍,但只有夫妻之间的性关系才是合乎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同时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男女双方的性满足便成了他们结为夫妇的最重要因素,就结婚动机而言,这是一个外表看不出的强有力的动机。相关调查也表明,性生活不和谐是导致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15-16]我们提出假设5:丈夫外出之后,留守妇女长期无法过正常的性生活,降低了性生活质量,进而影响其婚姻稳定。

  6·婚姻关系满意度影响婚姻稳定假设虽然国内以往的离婚研究很少把婚姻质量作为一个影响变量,但婚姻质量与婚姻离散之间的因果关系却是显而易见的[17]。lewis和spanier (1979)是首次把婚姻质量和婚姻稳定性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的学者,他们相信,婚姻质量和稳定性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即婚姻质量越高,婚姻的稳定性越好。[18]之后的一些经验研究支持了他们的观点。udry(1981)通过对都市已婚白人的调查分析,发现妻子的婚姻幸福感是婚姻变动的最重要的预测变量。[19]booth等(1986)的研究结果进一步证实,与婚姻较幸福的当事人相比,低幸福感的夫妇在今后3年离婚的可能性大约会高出4至5倍。[20]我们提出假设6:丈夫外出之后,留守妇女的婚姻关系

  1·留守妇女在本项研究中,我们将农村留守妇女界定为丈夫在本县以外的地域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而留居在家中的农村已婚妇女。

  在本项研究中,我们将婚姻稳定性定义为农村妇女对婚姻存续的态度或对婚姻持续的信心,如是否产生过离婚的念头。测量方法为既询问被访妇女“近一年来,您曾经有过和丈夫离婚的念头吗”(①经常有离婚的念头;②有时有;③偶尔有;④从无),同时也问,“近一年来,您觉得你丈夫有离婚的念头吗”(①经常有离婚的念头;②有时有;③偶尔有;④从无)。得分越高,婚姻稳定性越高,得分越低,婚姻稳定性越低。

  在本项研究中,我们把农村妇女的家庭压力界定为农村妇女感受到来自家庭系统内外的压力与紧张感,划分为“家庭生产劳动”、“子女教育”、“子女生活照料”、“赡养老人”、“遭受别人欺负”、“感情上孤独无依”、“处理与邻居的关系”、“经济拮据”、“家务繁重”、“家人生病住院”及“担心婚姻稳定”共11个指标,并采用李克特量表进行测量,具体赋1~5分,得分越高,压力越大。然后采用因子分析的方法,将这11个指标简化成精神压力因子、经济压力因子、抚养赡养压力因子,特征值都在2·0左右,总的解释方差为54·46%。

  具体包括6个指标,以妇女自评夫妻在兴趣爱好、生活习惯、思想观念、性格脾气、子女教育、处理亲属关系6个方面的一致性程度,并采用李克特量表进行测量,赋1~5分,得分越高,差异越大。

  采用因子分析方法,把这6个变量合成夫妻人格特质差异,其特征值为2·802,总解释量为46·70%。

  具体包括10个指标,以对“男人能力天生比女人强”、“妇女能力不如男性,所以不能当村干部”、“农业科技推广是男人的事,与妇女关系不大”、“农村社会管理是男人的事,与妇女关系不大”、“如果丈夫收入足够高或家里有大量钱财,妻子就不用劳动了”、“女人应从一而终”、“女性在婚后不能有异性朋友”、“女子的贞洁比生命更重要”、“没有孩子的女人是一个不完全的女人”、“妇女只有生了男孩才能得到人们的尊敬”的赞同程度为指标,并采用李克特量表进行正负五级赋分。得分越高,表明社会性别观念越趋现代。并通过因子分析方法将这10个指标合成事业能力观念因子和婚育贞节观念因子。两个因子特征根都超过了2·0,累计方差贡献率为54·15%。

  要求被访者对性生活满意度打分,得分在1~9分之间,得分越高说明满意度越高,得分越低,说明满意度越低。

  在本项研究中,我们要求被访妇女对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体贴、相互理解、双方家庭角色合格度、对婚姻满意度、对夫妻关系的满意度、婚姻幸福感、夫妻关系和谐程度、夫妻关系平等、对感情生活的满意度及婚姻浪漫性共计12个方面的满意度打分。每个指标的得分在1~9分之间,得分越高,说明满意度越高,得分越低,说明满意度越低。并通过因子分析方法将这12个指标合成婚姻满意度因子,其特征值为8·354,总解释量为69·617%。

  本项研究中,控制变量一是留守妇女个人特征,具体包括年龄和文化程度两个变量。二是留守妇女家庭特征,具体包括家庭年收入、生育子女个数、最小孩子年龄、家中赡养老人的个数。三是婚前因素,具体指标包括婚前对现在丈夫的了解程度,婚前与丈夫的感情深度,婚前自己是否注重般配,婚前家人是否注重般配。这四个指标采用李克特量表进行测量,进行正向赋值,各指标得分在1~5分,得分越高表示婚前基础越好。考虑到这四个指标相互之间有较强的相关性,笔者通过因子分析的方法对其简化。把这四个变量分别合成择偶时注重般配程度和婚前感情基础,其特征值都在1·5分上,总解释量为84·91%。

  (三)资料来源考虑到留守妇女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在各地区的分布差异比较大。因此,我们在四川省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各选择一个劳动力外出较多、留守妇女比较集中的县,作为调查点。这两个县分别是大竹县和蓬溪县。在这两个县,分别选取经济发展较好的乡镇和经济发展较落后的乡镇各1个,共计4个乡镇,这4个乡镇分别是石河镇、庙坝镇、蓬南镇、大石镇。在每个乡镇,我们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的办法,分别抽取6个行政村,共计24个行政村。在每一个行政村调查50名在婚妇女,其中留守妇女和非留守妇女各25名。在被选取的村调查,既要注意留守妇女和非留守妇女的配额比例为1∶1,同时,以留守妇女的年龄段为参照选择非留守妇女,使其二者年龄相差不大。这样共计1 200名妇女构成我们的样本。但在调查实施过程中,因妇女赶集、走亲戚等等客观原因,结果回收有效问卷1 017份,有效回收率为84·75%。样本构成见表1。

  资料收集者由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的21名师生(教师2名,学生19名)组成。19名学生调查员是从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众多报名参加暑期社会实践的同学中挑选出来的,均为学生干部,且大多都来源于四川农村地区,对四川农村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化都非常熟悉。调查与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相结合,于2008年7月4日至7月20日进行。在正式调查前,研究者对所有调查员进行了培训,对调查的目的、调查的方法及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讲解。由于农村妇女文化程度偏低,调查时要求调查员用结构访谈法进行调查。

  但对有关性生活的个别问题,如果被调查者能自己看懂、理解,允许让被调查者自己填写,调查员当场收回。这是因为敏感的个人隐私问题,自己填写可以免去询问者尤其是男性询问者和回答者之间的别扭或尴尬,使被调查者都能更从容、真实地回忆自己的经历、表述自己的感受和态度。在调查开始之前,我们得到了镇、村两级妇女干部的支持与配合,由村干部或村民小组长带我们入户进行调查。所有调查员都诚实认真、勤奋负责,再加上调查对象的绝大多数都能积极配合,所以调查结果可信度较高。

  (一)婚姻稳定性状况本次调查发现(表2),留守妇女与非留守妇女婚姻稳定性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特点。其相似之处表现在无论是留守妇女还是非留守妇女,其婚姻都是比较稳定的。在两类妇女中,妻子本人“经常有”、“有时有”离婚念头的都是极少数,妻子判断的丈夫“经常有”、“有时有”离婚念头的也是极少数;相反,在两类妇女中,妻子本人“从来没有”离婚念头的占绝大多数,妻子判断的丈夫“从来没有”离婚念头的也占绝大多数。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留守妇女的婚姻稳定性不及非留守妇女,无论是从妻子离婚的念头来看,还是从丈夫的离婚念头来看都是如此。非留守妇女中,从来没有产生过离婚念头的占87·9%,高出留守妇女7·3个百分点;非留守妇女认为其丈夫从来没有过离婚念头的占92·3%,高出留守妇女9·7个百分点。线性检验表明,这种差异在总体中也是真实存在的。这说明,我们的假设1得到了验证。

  本项研究的结论与其他相关研究的结论比较一致。如关于中国婚姻的高稳定性,学者徐安琪的研究发现,夫妻“合成分值最高9分,即在过去一年中双方均无离异念头的占65·6%。当然,一方或双方都有离异意向的并不多,得分在2~6分的仅为5·8%, 7分的占8·5%, 8分的为20·1%,表明中国婚姻具有相当高的稳定性。与农村相比,城市曾有过离婚意向的夫妇比例约高出农村13·3个百分点”。[21]这与李喜荣在豫东hc村的个案研究结论也比较一致。他的调查发现只有6·4%的留守妇女自述在一年里“经常”有与配偶分手的念头,“有时”产生离婚想法的占3·6%,“偶尔”有过离异闪念的为5·4%,从来没有的则达84·6%,说明高稳定仍然是农村留守妇女婚姻的主要特征。[22]虽然留守妇女的婚姻稳定性不及非留守妇女,但高稳定

  性仍然是西部农村妇女婚姻的基本特征。留守对农村妇女婚姻稳定性的负面影响还没有达到使其婚姻充满危机的程度。无论是对于妻子来说,还是对丈夫来说,经常有离婚想法的人只是个别现象;相反,从来没有过离婚念头的人却占到八成以上。这说明,一些媒体经常报道的“农村留守妇女遭遇了婚姻危机”、“农村留守妇女婚姻‘亮红灯’”是缺乏事实依据的。如果我们以“经常”有离婚念头作为出现婚姻危机或婚姻“亮红灯”的标准的话,那么可以发现,无论是留守妇女还是非留守妇女,都存在婚姻危机或婚姻“亮红灯”现象,但在这两个群体中都是极少数人,且二者相差不到一个百分点。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和根据说农村留守妇女出现了婚姻危机;也不能说农村留守妇女的危机就是“留守”所带来的,因为在婚姻危机方面,留守妇女与非留守妇女的差异并不大。正是依据这一较大规模问卷抽样调查结果,我们可以有理由地说明两点:一方面,中国西部农村社会中,出现婚姻危机的,并不只是留守妇女家庭,同时也有非留守妇女家庭;另一方面,留守妇女家庭中,出现婚姻危机的只是个别现象,并不是大多数留守妇女家庭都出现了婚姻危机。

  (二)留守影响婚姻稳定性的路径分析为了考察留守对婚姻稳定的直接和间接影响,我们采用因子分析方法对妻子和丈夫的离异异向综合为婚姻稳定性因子,其特征值为1·831,解释量为91·531%。

  1·与婚姻稳定性直接相关的影响因素为了考察留守这一变量对婚姻稳定性的直接影响,我们以婚姻稳定性因子作为因变量,以本文所涉及的初始变量和中间变量作为自变量,建立回归模型,得到表3的结果。

  表3的结果表明,经回归分析后,对婚姻稳定性有直接影响的变量有6个,即年龄、婚育贞节观、精神压力、婚姻满意度、夫妻人格特质差异以及性生活满意度。其中,婚姻关系满意度和性生活满意度对婚姻稳定性有正向影响,而年龄、婚姻贞节观念的现代化程度、精神压力、夫妻人格特质差异对婚姻稳定性有负向影响。是否为留守妇女、文化程度、留守妇女家庭特征变量、婚姻因素变量对农村妇女婚姻稳定性没有直接的影响。整个回归模型的方差检验值f为11·277,显著水平为0·000,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说明模型有意义。本项研究所涉及的影响因素一共解释了农村妇女婚姻稳定性的16·6%左右的变化。说明模型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解释力,同时也不难看出,还有一些相对重要的影响因素在本项研究中没有被发现,这也是以后深入研究所努力的方向。但正如郭志刚所说:“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多元回归确定系数值一般不是很高,故这一方法多用于进行分析,较少进行预测。”[23]所以本模型的解释力相对较低但并不影响对现有影响因素的分析。

  2·与婚姻稳定性间接相关的影响因素为了考察初始变量对婚姻稳定性的间接影响,我们首先得分析初始变量对各中间变量的直接影响。初始变量对中间变量各因素影响的多元回归分析表明(见表4),在控制了留守妇女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和婚前因素之后,留守扩大了夫妻之间的人格特质差异,促进了农村妇女婚育贞节观念的现代化,增加了其精神压力,降低了其婚姻关系满意度和性生活满意度。

  对各初始变量通过中间变量而对婚姻稳定产生间接影响的分析表明(见表5): (1)孩子个数和最小孩子年龄未通过中间变量对婚姻稳定产生间接影响;文化程度和是否为留守妇女通过中间变量对婚姻稳定产生间接的负向影响;年龄、家庭年收入、家中赡养几位老人、当初择偶时对般配的重视程度和婚前感情基础,通过中间变量对婚姻稳定产生正向影响;从各初始变量通过中间变量对婚姻稳定产生间接影响的相对效果来看,是否留守妇女这一变量通过各中间变量对婚姻稳定产生的间接影响最大。

  注:间接影响=初始变量对中间变量各因素影响的标准化回归系数×该变量对婚姻稳定直接影响的标准化回归系数;总的间接影响=各变量的间接影响之和。

  分析到此,我们可以对留守如何影响婚姻稳定性做一个简单的总结:留守妇女婚姻稳定性不及非留守妇女,这一差异主要是因为“留守”之后扩大了夫妻之间的人格特质差异,促进了农村妇女婚育观念的现代化,增强了其精神压力,降低了其婚姻关系满意度和性生活满意度进而影响了其婚姻稳定性。具体来说:留守使夫妻人格特质差异扩大了0·208个标准单位,从而使其婚姻稳定性降低了0·036 82个标准单位;留守使农村妇女婚育贞节观念现代化程度提高0·204个标准单位,从而使其婚姻稳定性降低了0·014 89个标准单位;留守使农村妇女精神压力增大0·103个标准单位,从而使其婚姻稳定性降低0·009 68个标准单位;留守使农村妇女婚姻关系满意度降低0·205个标准单位,从而使其婚姻稳定性降低0·051 46个标准单位;留守使农村妇女性生活满意度降低0·365个标准单位,从而使其婚姻稳定性降低0·025 19个标准单位。这些都说明,本项的研究假设得到了验证。

  本文通过对四川两县千余名农村妇女的实证调查发现,虽然留守妇女与非留守妇女婚姻稳定性存在差异,但高稳定性仍然是两类妇女婚姻的共同特征,普遍的婚姻危机在留守妇女家庭中并没有出现。对于农村留守妇女婚姻的高稳定状态,李喜荣从社会交换理论的角度进行了解释,认为婚姻解体的社会成本过大,如传统婚姻观念的约束、农村家族家庭网络的制约、子女因素、经济依附性及对离异不良后果的顾虑,使其婚姻稳定仍保持在较高的水平。[22]而我们倾向认为,这种婚姻的高稳定状态与留守妇女的婚姻动机与婚姻期望有关。

  按照德国社会学家穆勒观点,“结婚的动机在于经济、子女和感情三大因素。它们的重要性依据时代的变化而有所不同。上古时代经济第一,子女第二,爱情第三;中古时代子女第一,经济第二,爱情第三;现代则是爱情第一,子女第二,经济第三”[24]。对于当代中国西部农村妇女而言,她们的婚姻动机与婚姻期望是什么呢?在本项研究中,我们向农村妇女问了这样一个问题“近年来您觉得目前的夫妻关系主要依靠如下的哪些因素来维系(最多选择两项)”,把子女做为第一维系因素的占62·5%,而把爱情做为第一维系因素的只占16·4%。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明,当代中国西部农村妇女当中,子女抚育仍然是婚姻最为重要的任务,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仍然是她们在婚姻中的最主要的期盼。这正如费孝通所言“夫妇关系的片面化的方式各地各时可以不同。最主要的是两种:一是把事务上的合作减少,使夫妇间偏重感情调协,趣味和兴会的相投;一是把感情方面的要求撇开一下,偏重于经济上的、事业上的合作。这种偏重的方向,初无高下之别;重要的是要看生活的环境如何”[25]。当然,最为理想的婚姻是将事务上的合作与感情协调兼顾,但这并不容易实现,它虽要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在不具备这种条件的情况下,夫妇们如何选择呢?“若是比较这两种偏重的方向,似乎又有前后之别。依我以上所说婚姻的主要意义是在确立对孩子抚育的责任。

  抚育本身是一件相当繁重的事务,基本上是柴米油盐的经济工作”[25]。西部农村之所以出现大量的“男出女守”这种家庭分工模式,其主要也是源于夫妇的共同事业———抚育子女,是一种事务上的合作,是为了追求家庭经济条件的改善。本项研究中,我们设计了这样一个问题:“您现在留守在家里的原因有哪些”,从调查结果看,三个最主要原因是“孩子没有人照管”(占42·4% ),“家里的田地需要人管理”(占26·3% ),“照顾家里老人”(占18·8% )。那么为了共同抚育好子女,为了赡养老人,为了家庭物质生活的改善,妇女们必须撇开至少是暂时性地撇开感情方面的要求,降低感情方面的期望。甚至“男出女守”这种家庭分工模式带来了家庭经济条件的改善之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妇女们在感情上的不满足感。正是因为西部农村留守妇女们对夫妻感情的低期望、对培养子

  路径分析方法证实,留守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机制对婚姻稳定产生破坏作用的:其一,丈夫外出,夫妻继续社会化的环境不同、机制不同、过程与结果不同,导致夫妻人格特质差异的扩大,使过去的“般配”或“同类婚”变得不“般配”或“异类婚”,使过去的不“般配”或“异类婚”变得更加“不般配”或更加“异类婚”,从而不可避免地给婚姻稳定性带来负面影响。其二,丈夫长期外出,使留守在家中的妻子对农业生产和家庭事务有了“缺席性领导权”,对农村的政治活动和社会交往有了“缺席性参与权”,对自己的劳动所得有了“缺席性支配权”,这些必将促进了她们的自我意识、自主意识的增强,使她们开始认识到,她们并不是生儿育女的工具,也不是丈夫的附属品,这种婚育观念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使她们更“敢于”产生离婚的念头。其三,丈夫外出后,留守妇女独立承担了本应该与丈夫共同承担的家庭责任和义务。她们在家务劳动、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和从事农业劳动等方面的负担有所加重。丈夫外出成了她们家庭压力的一个转折点,短时期内压力源事件急剧增多,家庭压力强度陡然增大。尤其是她们在进行社会比较之后,如从纵向角度比较,即与丈夫未外出之前相比,其家庭压力明显加重了;从横向角度比较,即与非留守妇女相比,其家庭压力也要明显大于非留守妇女。因此,她们会深刻地体会到,家庭压力的增大,主要是因为丈夫的外出,将一部分家庭压力转嫁到自己的身上。她们对丈夫分担更多的家庭压力充满期盼,期盼他们像过去未外出之前一样分担家庭压力,像其他未外出的丈夫一样分担一部分家庭压力,但当这一切都落空的时候,在她们心目中容易产生抑郁情绪、敌对情绪和悲伤情绪,从而影响婚姻稳定。其四,丈夫外出务工之后,长期的空间分离使留守妇女婚姻的许多功能无法得以实现,降低了其婚姻幸福感和婚姻满足感,从而影响婚姻稳定。其五,性生活是婚姻的生理基础,男女之间基于生理基础的和性关系,是促使他们成就婚姻的一个外表上看不出来的强有力的动因,是创造幸福婚姻的重要途径,也是人的基本需求。而留守在家中的妻子每天不仅要承担着沉重的劳动和生活压力,而且由于长期不能与丈夫团聚,过不了正常的夫妻生活,久而久之,导致性压抑、,降低婚姻满意度,影响婚姻质量,危及婚姻稳定。

  近年来,各地在清理违法婚姻工作中,查出一些外流妇女在流入地非法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由于在原户籍所在地取不到婚姻状况证明,不能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从而使这类违法婚姻得不到及时纠正。为了保护妇女在婚姻领域中的合法权益,治理违法婚姻,解决外流妇女中潜伏的重婚、早婚和强迫、包办婚姻等问题,现将解决外流妇女婚姻登记出证问题的办法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自愿在流入地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的外流妇女(包括自流和被拐卖的妇女),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结婚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从原户籍所在地取得《婚姻状况证明》或有关证明材料,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经结婚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依法补办结婚登记。

  二、对于从原户籍所在地取证确有困难的外流妇女,本人必须亲自向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要求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书》,委托政府帮助取证。取证调查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结婚登记机关应根据当事人委托向外流妇女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调查,要求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或有关证明材料。

  三、外流妇女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收到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求协助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信函和外流妇女本人填写的《要求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书》后,应及时将该外流妇女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有关证明材料函复给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

  四、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经与外流妇女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三个月后仍未得到答复的,可直接与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民政局联系,由县(市)民政局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出证,或亲自调查后直接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五、对于有关单位不予出证的,经向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调查,证明其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流入地婚姻登记机关可依照《婚姻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补办结婚登记。未经向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调查,流入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以其他变通办法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六、对于在原户籍所在地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过的外流妇女,必须在解除原非法同居关系并妥善处理好子女、财产等问题后,才能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七、在解决外流妇女婚姻登记出证工作中涉及被拐卖妇女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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